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機關與當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通過協商達成的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政府機關有權發布行政和解書:
以上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均有權利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和解,并簽署行政和解書。行政和解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簽署,雙方必須履行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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