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經濟特區的事務,但是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抵觸,不得超越本行政區域的行政管理權限。而經濟特區是國家授權設立的特殊行政區域,其行政管理權限由國務院授權管轄。
因此,地方性法規在規定經濟特區事務時,必須遵循國家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本行政區域的行政管理權限,也不得與國家法律相抵觸。同時,經濟特區也有自己的法規制度,如深圳特區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應與其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經濟特區的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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