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是否可以規定旅游度假區的事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適用于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旅游度假區是指由國家批準設立的以旅游度假為主要目的,集旅游、度假、休閑、娛樂、商業、文化、體育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的特定區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旅游度假區的建設、管理和服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因此,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旅游度假區的事務,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不能與之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