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各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性、強制性的規范性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部門規章的廢止程序如下:
- 依法廢止
部門規章的廢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章的規定。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章與部門規章相沖突時,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章為準,部門規章應當廢止。
- 自行廢止
部門規章的制定機關認為其已經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或者已經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可以自行廢止。自行廢止的部門規章應當在廢止決定作出后及時公告,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審查廢止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門規章進行審查,認為需要廢止的,應當報請制定機關廢止。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報請后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 司法廢止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發現部門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依法廢止部門規章。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注明廢止部門規章的內容,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上級機關廢止
上級機關認為下級機關制定的部門規章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章相抵觸,或者不適應實際情況的,可以責令下級機關廢止。下級機關應當在接到責令廢止通知后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并報送上級機關備案。
總的來說,部門規章的廢止程序需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不得擅自廢止,廢止后應當及時公告,并報送相關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