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是可以免于刑事起訴的:
1、附條件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人...
有以下情形是可以免于刑事起訴的:
1、附條件不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規定,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4)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起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175條、第176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
(1)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
(2)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存疑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于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對于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存疑不起訴的規定,徹底杜絕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3、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或應當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是法律規定的應當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73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里規定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有以下七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以上七種情形,有的沒有犯罪事實,有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予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于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征。
4、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是刑法規定的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依照刑法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在確認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時,還必須在其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節以及一貫表現進行綜合考慮,在確實認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更為有利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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