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要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以下賠償責任:
雙倍工資賠償: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要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以下賠償責任:
雙倍工資賠償: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11個月,即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簽合同之日或滿一年的前一日。
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在滿一年后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將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補簽合同:勞動仲裁機構可能會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者如果遇到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盡快收集相關證據,如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 、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客戶微信記錄等,以便在勞動仲裁時提供支持。同時,建議勞動者在問題發生后盡早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一般為一年,自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相關規定】
1、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10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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