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員工個人責任
若員工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被騙,且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未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審慎義務等,員工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賠償的范...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員工個人責任
若員工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被騙,且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未遵守公司規章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審慎義務等,員工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賠償的范圍及比例應結合員工的過錯程度、損害程度、勞動報酬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 公司責任
公司通常不直接承擔因員工被騙導致的損失,除非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或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來防止此類詐騙事件發生。
若公司存在過錯,如未提供充分的培訓和指導、財務管理混亂、未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等,公司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
公司可以通過加強內部管理、完善規章制度、提高員工防范意識等措施來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
3、 共同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員工與公司可能同時成為詐騙行為的受害者,且公司在事件中也存在疏忽或不當行為,此時雙方可能需要共同承擔損失。但具體責任劃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法律規定來確定。
4 、追究詐騙者責任
對于因詐騙行為受損的員工或公司,應及時報警、起訴等方式追究詐騙者的刑事責任,并尋求民事賠償。同時,也可以向相關監管機構舉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和市場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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