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
該法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等,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于2022年6月印發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進一步明確禁止未成年人文身: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2.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3.文身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4.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范圍包含文身服務活動的,其營業執照相關經營范圍后要明確標注“除面向未成年人”。
5.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明令禁止為未成年人文身,并對違禁者設定了行政處罰。
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2023年)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其第六十六條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醫療美容機構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由衛生健康部門按照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若干規定》(2023年)也授權市場監管部門和衛生健康部門,對違反本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分別實施行政處罰。《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定》第十六條,也同樣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并設定了行政處罰。
一些地方市場監管機關也已經查處了商家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案件。
一些地方檢察機關就美容店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提起了民事公益訴訟。
一些地方法院已經判決文身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哪些責任判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有關規定,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符合民法典有關侵害身體權、健康權應承擔賠償等民事責任的規定。對于商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查處打擊,司法機關依法判決商家退還費用并賠償文身清洗費用等民事責任,讓文身商家不僅不能從未成年人身上獲益,反而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承擔高額賠償責任,能從經濟上有效制裁不法商家,倒逼其承擔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
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4歲的小雯經朋友介紹來到某文身店,以150元價格在雙臂紋上花圖,在手腕處紋上兩個漢字。小雯母親發現后,訴至昌邑區法院請求判令文身店經營者返還文身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0元。同時申請鑒定,要求鑒定后賠償文身清洗費。
文身店經營者辯稱,未發現小雯是未成年人,且小雯系自愿,未進行誘導,還勸誡其一定要考慮清楚,并且稱在其文身前,小雯身上已經有多處文身。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文身的清洗費、祛疤修復費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為需要進行8次激光治療,按照文身面積共計費用769800元。同時因沒有疤痕形成,因此不支持疤痕修復費。
法院審理認為,文身店應知曉文身對人體尤其是未成年人身體和人格權益可能造成的傷害,其未進一步核實年齡便提供文身服務,違反職業道德,也與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法律精神相違背,故承擔60%的主要責任。小雯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并未盡到相應義務,應當承擔40%的次要責任。考慮到原告家庭經濟情況,也為保障該筆費用實際用于文身清洗而非用于他處,酌定支持一次文身清洗費用即96225元(769800÷8)。同時判決被告返還文身費用150元并承擔鑒定費2200元。如繼續清洗文身,可按實際產生費用,再行主張權利。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審理的“14歲少女花 150 元文身清洗需 76.9 萬元”一案,同樣認定被告的文身店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次文身清洗費用96225元、返還文身費用150元并承擔鑒定費2200元;后續若繼續清洗文身,可按實際產生費用,再行主張權利)。值得關注的是,該案法院判決認為,家長作為法定監護人,并未盡到相應義務,應當承擔40%的次要責任。之所以作出如此責任劃分認定,可能是因為該未成年少女前往被告處文身之前,已經有過文身,進而認定家長未盡監護責任、未能及時有效勸阻女兒。如果該未成年少女第一次文身,應該不會認定家長未盡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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