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合同期限1年和3年的區別?
(一)試用期的區別
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對應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對應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
問:勞動合同期限1年和3年的區別?
(一)試用期的區別
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對應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對應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同
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或終止的概率較高,而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約方往往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損失賠償、違約金等費用,解約成本較高。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提前解約并支付較高解約成本的幾率要低一些。
【重點】不管你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還是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后會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也就是說只要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三次就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問:(非國企)公司跟我連續簽了3次勞動合同:2021年簽了1年期限,2022年簽了1年期限,2023年最后一次準備要續簽時,公司就勸退我離職。如何維權?
首先,你的用人單位拒絕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已構成違法。其次,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N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N為工作年限。法條依據如下:
a.《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b.《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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