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婦女因婚育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權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或者獲得經濟補償。因此,如果試用期內懷孕被公司辭退,婦女可以要求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或者獲得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因此,試用期內女職工懷孕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辭退女職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法律規定,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婚育情況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試用期內女員工懷孕被公司辭退,公司應該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等。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被公司解雇,但如果公司解雇員工的原因是因為其懷孕,那么就屬于違法行為。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因為女職工懷孕而解雇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如果確實存在此類情況,女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