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勞動合同期限未明確約定,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為: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支付二個月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支付三個月工資;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支付四個月工資。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注明勞動期限但是將員工辭退了,需要按照以上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