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具體來說,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和勞動生產率等因素制定,并報國務院備案后執行。
以北京市為例,根據北京市政府發布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24元,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2480元。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勞動者的工資不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即每月248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可能存在差異,具體標準應當以當地政府發布的規定為準。同時,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工資時,還應當考慮到相關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因素,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