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所說的失業,主要是指因為員工非本人意愿而離職的行為,才屬于失業。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因為非本人意愿而離職的,是可以按社保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所以失業證明的辦理,需要憑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或是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到勞動就業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參加勞動就業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培訓以后,才能領取失業證,只有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失業登記證,才屬于失業人員,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所以失業證明不是由用人單位來出具,用人單位也沒有權力來出具失業證明。但是單位可以幫助離職的職工辦理失業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