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通過上面分析的內容得知,只要有用人單位主動辭退勞動者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會開具”失業證明“。如果題主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管理規定,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需求后,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只會給題主開具”離職證明“,斷然不會給題主開具”失業證明“。
因為題主主動提出離職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跟題主開具”失業證明“那么題主完全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管理規定,向該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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