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請注意法律條文的表述:“應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表明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和義務,不能附帶任何條件,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常常將辦理離職工作交接手續(xù)作為出具離職證明的前置條件,以勞動者未配合工作交接為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時間要求,原則上哪一天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哪一天就要出具離職證明。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必須給離職員工開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