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如果工傷職工在領到工傷鑒定結論后的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待遇的勞動仲裁,是不超過一年的仲裁申請時效的。具體還要看你領工傷鑒定結論的時間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到底是什么時候。
在沒有特殊情況下,一般工傷職工都是在拿到工傷鑒定結論且達到工傷傷殘等級的,就會立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待遇的勞動仲裁的,很少有拿到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后過了一年才想起來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