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通過這幾條規定,想要從公司辭職的都可以提前30天遞交辭職申請,最好的結果是好聚好散,當然,對于題主這種情況可以參考第38條規定,寫好“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內容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現正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單位依規支付應得報酬,并依法辦理離職手續。單位若拒絕支付應得報酬,可找勞動仲裁部門進行仲裁,仍然拒絕,可找法院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