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單位未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在查處……。受理時效2年。——不適用你的案例。
2、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沒有時效。——適用。
3、按《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第一,第三條例或者司法解釋,理論上可以討回公道。
但是,律師接案,一般來說是看你的訴訟金額,金額在五萬以下,不太愿意接案。因為打這種官司耗時耗力,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