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調崗、降職或者降薪
如果將“淘汰”限定為降級、降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待崗培訓等其他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采用書面形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資待遇等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只要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等法律規(guī)定,經過了前述的民主協(xié)商程序,可以視為雙方事前協(xié)商約定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就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直接辭退
這個結果直接與《勞動法》沖突。
員工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要求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個月工資(2N)。 員工在工作中,即使無法勝任工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2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對該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換崗位,培訓或調換崗位后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1個月通知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