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及第四十一條關于加班時間限制的規定,有些勞動者長達工作時間較長每周僅休息1天的時間也達不到,很顯然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雖然我們知道勞動法在很多時候沒有什么用,但是一旦涉及重大事故,它確實——大家都得拿它出來說一說,證明原來真的有這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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