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最近公司項目結束,經理把我們整個項目團隊成員全部勸退解散,讓我們全部同事在釘釘上提交離職申請。我想讓人事開張離職證明,順便在離職證明加上離職原因,以證明不是因為我的原因導致離職的,是公司的原因,以免引起下一家公司投簡歷面試的誤會。但是人事經理問了老板,老板不給加離職原因,怎么辦?
可以不用加離職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上述規定并未禁止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記載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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