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己與用人單位協商、申請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利用司法手段維權并不是最優的首選方案。勞動者可以先和用人單位協商或者申請工會、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如勞動者不愿協商或者協商未果,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2、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都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作出相應處理。
3、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4、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文書。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5、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拖欠勞動者報酬,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勞動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得不經勞動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若勞動者持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則可以將該工資欠條作為證據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引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五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