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身份證,差別不是太大,就可以說已查看身份證,責任就瞬間沒了,最多負有人道主義責任10%-20% 身份證上照片核對很難么? 更何況本案里店家可以說心知肚明。
回答于 2025-02-24 09:42
民法典規定的是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造成損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你只注冊有兩名以上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規避法人的無限責任,但還不能滿足“工作人員”的構成要件,你還得簽勞動合同,給自己發工作繳納社保,這樣才能滿足“工作人員”,小額侵權案件,只要法官想讓你賠,哪怕有一絲瑕疵,只要對...
回答于 2025-02-24 09:39
一人股東不是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需要在有充足證據表明公司財務與個人沒有混同的前提下,才可以免除連帶責任。 這個舉證挺難的,需要各種證明完備,而且本來這種的實際情況就常常是混同的,想做假證明就更難了,不如簡單點,拉個人一起當股東,不就沒事了。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
回答于 2025-02-24 09:35
我的理解:不是必然的。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回答于 2025-02-24 09:33
維持治療肯定都先上了,像什么心電監測、吸氧、開放靜脈通道之類的。 更高級別的治療需要征求家人同意,比如如果昏迷是腦梗那要不要介入取栓或者溶栓。 實際上臨床工作里如果家屬意見出現分歧,也很少會考慮誰的意見更重要或者更具有法律效力,而醫生一般會直截了當告訴病人家屬們: “你們家自己的事情,是救還是...
回答于 2025-02-17 19:40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對于這位乘客的離世是不幸的,但是真的需要歸責于航司嗎?這個還是要全面的考量和看待。 首先有一點需要明確航班工作人員是服務人員不是專業的醫護人員,他們無法專業的判斷旅...
回答于 2025-02-17 19:36
就算是醫院的上級單位衛健委也沒有權利禁止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 在我國孕婦自愿終止妊娠不需要任何理由,完成妊娠才需要理由。 實際上我國計生條例并沒有禁止非醫學需要停止妊娠,甚至連非醫學需要以人工選擇性別為目的的終止妊娠實際上都沒有禁止。 計生委對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唯一罰則是,三年內不再批準生育指標,而...
回答于 2025-02-11 11: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權選擇是否要生育,以及生育的時間、間隔和方式。這包括了自愿終止妊娠的權利。 計劃生育政策中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這意味著在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
回答于 2025-02-11 11:09
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管局于2002年公布的《關于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甚至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已領取生育服務證,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需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
回答于 2025-02-11 11:0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條,對“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
回答于 2025-02-11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