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用工,不簽勞動合同。巧用臨時工就是這樣。本來巜勞動法》實行之后,用工就簽"勞動合同",單位全員勞動合同制。某些單位為規避法律,巧立明目,用臨時工"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而勞務...
1、只用工,不簽勞動合同。巧用臨時工就是這樣。本來巜勞動法》實行之后,用工就簽"勞動合同",單位全員勞動合同制。某些單位為規避法律,巧立明目,用臨時工"勞務合同"代替"勞動合同"。而勞務合同無保障,隨時有被解聘可能。
2、錄用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用童工的規定,一旦被勞動監察部門查出,立即解聘。
3、采取欺詐,威脅等手叚招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一經確認,此合效無效。
4、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比如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某些企業也會假借虧損,逼迫員工離職。
5、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某些企業利用其優勢,強勢逼迫員工離職。
6、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決勞動合同。
7、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以書面書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2、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3、用人單位瀕臨或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確需精簡人員,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精簡人員。
1,2,3,4,6,7,8,9,不給經濟補償。5,10,11,12,1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你的情況如果屬于給予經濟補償,而單位拒絕給予的,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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